關于印發《關于執行案件實行專人查控財產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滬高法[2007)155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各區、縣法院:
為進一步提高執行效率,整合執行資源,我院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執行案件實行專人查控財產的若干意見(試行)》。現將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在執行工作中貫徹落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執行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七日
關于執行案件實行專人查控財產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整合執行資源,提高執行效率,規范并全面推行專人查控財產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上海法院執行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定義)
專人查控是指在辦理各類執行案件中,需對不同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相關財產及財產線索采取調查、控制(解除)措施,以及需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解除)出入境措施的,指定專人集中辦理相關手續的制度。
第二條(專人查控的范圍和內容)
專人查控所涉及的協助單位范圍儀限于本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具體查控內容為:
(—)公安機關記載的戶籍資料等相關信息的查詢;
(二)公安車輛管理機關記載的機動車登記等相關信息的查詢,以及對機動車的查封、解除查封;
(三)社保中心記載的社保金繳納、養老金發放等相關信息的查詢;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載的工商登記資料等相關信息的查詢;
(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記載的賬戶所在金融機構等相關信息的查詢;
(六)各商業銀行記載的賬戶等相關信息的查詢,以及對銀行賬戶的凍結、解除凍結;
(七)中國銀聯公司記載的信用卡使用記錄等相關信息的查詢;
(八)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記載的有價證券賬戶等相關信息的查詢,以及對有價證券的凍結、解除凍結;
(九)各證券公司記載的有價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信息的查詢,以及對有價證券、資金的凍結、解除凍結;
(十)房地產管理部門記載的不動產等相關信息的查詢,以及對不動產的查封、解除查封;
(十一)出入境管理部門對被執行人出入境的限制、解除限制;
(十二)其他適宜進行專人查控的事項。
各法院可根據各自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前款所列集中查控內容作適當調整。
第三條(查控的人員保障與工作要求)
各法院應確保不少于二名執行工作人員,專職負責實施查控。
查控人員在從事查控工作中應做到:
(一)仔細了解查控目的,認真審核移送材料,及時反饋查控結果;
(二)合理安排外出路線,靈活掌握工作時間,提高查控質量效率;
(三)切實發揮主觀能動作用,擅于拓展工作思路、方法,積極尋找、發現相關線索;
(四)及時反饋協助單位要求,加強相互間溝通、協調,提升協作配合力度;
(五)規范著裝,注重禮儀,言行舉止文明。
第四條(查控的效率保障)
各法院一般應相對固定每周分類辦理信息或財產集中查控手續的日期,或根據區域特點,相對固定查控人員的分工區域。
因案件需要、情況緊急,對已納入專人查控范圍的信息或財產應立即進行查控的,由承辦法官自行及時實施。
第五條(查控事項的提交)
承辦法官一般應提前2個工作日,將需查控的事項、目的、要求等情況填入《專人查控事項交接表》(見參考樣式),交由直控人員簽收、匯總登記。
第六條(案件承辦人應提供的信息與材料)
承辦法官要求查控人員進行查詢的,一般應提供被調查人的身份證號或企業代碼號,以及辦理查詢手續所需的相關材料。被調查人是港、澳、臺地區或外國公民的,承辦法官應提供港澳通行證、臺胞證號碼或護照號。
承辦法官要求查控人員對金融機構賬戶、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采取查封、凍結措施的,應提交裁定書、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相關法律文書。
第七條(查控的完成期限)
查控人員一船應自承辦法官提交《集中查控事項交接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控事項,最長不得超過l0個工作口。
第八條(查控結果的反饋)
查控人員完成查控事項后,—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查控結果填入《專人查控事項交接表》交承辦法官簽收,并隨表一并移交相關查控結果的材料。
因案件需要、情況緊急的,應及時反饋查控結果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專門法院參照適用)
本市鐵路、海事專門法院,可參照本意見實施專人查控財產制度。
第十條(效力與解釋)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本意見由高院執行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