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19980402 實施日期:19980526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六〕一百九十一號《關于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訴訟財產保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當嚴格執行。
對于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并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