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可以免交受理費?
下列案件免交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再審的案件。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1、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一審判決或裁定后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請再審,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再審的案件。
二、書寫民(商)事訴狀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標題:寫明“民(商)事起訴狀”
(二)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身份事項:依順序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郵政編碼。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職務。如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注明現居住地址和起住時間,有電話的寫明電話號碼。
(三)請求事項:要寫明具體的訴訟要求與目的,如離婚案件要寫明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住房安排的意見等。
(四)事實與理由:“事實”是指被告所侵犯原告權益的行為過程和證據;“理由”是指訴訟的法律根據。一般先寫事實后寫理由,也可穿插起來敘述。如是繼承案件,應寫明被繼承人去世的時間、生前戶籍所在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以及遺產的范圍和數據等。
事實經過和訴訟理由,要簡明扼要、實事求是,不得有謾罵污蔑對方的言詞。
(五)尾部:寫明受訴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起訴人)姓名(蓋章),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具狀的日期。“附項”部分寫明訴狀副本件數(按被告人數)、物證、書證件數,證人的姓名、住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