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如何申請執行?
當事人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執行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執行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它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申請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二、如何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計算申請執行期限?
從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執行期限作出了重大的調整。無論當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還是自然人,申請執行的期限都是二年,且二年的申請執行期間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