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地執行各類民事案件,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注意的事項以問答形式告知如下:
1、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執行風險?
答: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執行風險,如:因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無法查實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依法阻確執行程序繼續進行的原因導致執行不能。
2、向法院申請執行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權利人申請執行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完全履行義務;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3、權利人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證件?
答:申請執行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4、案件執行過程中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處理有關執行事項?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并在委托書上注明具體的權限內容。如僅記明特別授權,而未明確具體委托權限的,視為一般代理。
5、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哪些途徑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
答: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通常通過三種途徑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1)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2)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3)人民法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
6、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時,應當明確、如實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線索,便于人民法院對該線索的核實以及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同時,應注意謹慎提供財產線索,避免執行資源的不合理消耗。
7、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如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
答: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除了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外,將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情況、房地產、證券和機動車輛登記信息到有關登記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將到其住所和工作單位對其家庭財產和工作收入進行調查;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人民法院到其住所地及所屬的工商管理部門對其單位財產和經營情況進行調查。除此以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將對其他有必要查明的被執行人財產(如被執行人可能有注冊商標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