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被告、原告拒不到庭怎么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精神,對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有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僅就到庭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經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怎么辦?
庭審筆錄,是記錄開庭審理案件各項訴訟活動的書面材料。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筆錄上除了當事人要簽字以外,其他的訴訟參與人都要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書記員可記明原因,附卷生效,不會因當事人不簽字而失去作用。因此,當事人如果認為庭審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可以申請補正,不簽字是不對的,不簽字也起不到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