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起訴應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三)起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聯系電話、郵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公民起訴應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五)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應在十日內提起上訴。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責令原告補正的,立案期間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六)原告或被告為個體工商戶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
(七)原告在訴狀中不應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詞。
(八)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九)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期限以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