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解除合同,是否可扣留已付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