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是否可以作為買賣合同成立的依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