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買方購買時知道貨物存在瑕疵,賣方是否承擔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