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定金之外是否再要求賠償?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