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質保期內由第三人維修后,費用如何負擔?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