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質保期內未解決質量問題能否主張質量保證金?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