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檢驗期間未作約定如何確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七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