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特定貨物如何確定交付?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