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風險有誰負擔?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